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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管行业首个统一监管标准细则出台,被称史上最全面、最深度的监管文件!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17-11-20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这也是我国资管行业首个统一的监管标准。

  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为了在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基础上,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促进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投资界作者在阅读该《指导意见》全文后,整理了涉及一级市场及互金行业的相关内容,并作出解读。

  互金企业还能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吗?

  根据《指导意见》第29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纵观整个创业投资的一级市场,各大领域的企业布局金融产业链早已是常态。比如电商平台、零售企业,高价买牌照之事更是稀松平常。其中原因无非在于平台本身具有高流量,开设相关金融业务,能进一步扩大盈利能力或开辟新的变现渠道。毕竟,坊间皆道“金融是离钱最近的行业”。

  然而,这则细文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规范了互金企业在开展金融业务时的限制。可想而知,日后互金平台开设号称是“金融资产管理产品”(有些互金企业也有非法集资之嫌)时,就要承受那达摩克利斯之剑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细则中还是给了一定的余地。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通过《每日经济新闻》表示,“从这个规定来看,的确给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尤其并不是发行和销售而是代销的平台开了一个口子,当符合国家规定允许的情况下,或者有一定牌照管理的情况下,它可以代销产品,虽然《指导意见》没说“另行规定”是什么,但是应该是按照目前已有的发行金融产品代销规定进行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规范清理。

  保本、保息?你还信呢?

  《指导意见》第29条同样指出,“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等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

  投资界曾在《那些年让投资人哭的行业》系列选题报道中,详细剖解了互金行业的乱象。文中曾指出,有中老年人正是因为错信所谓“年化收益高达25%至32%,一万块一天可拿9元利息,利息每天到账,本金30天后可取出”的宣传口号,导致血汗钱血本无归。同样的事情数不胜数,据不完全统计,有超过百亿元的资金付诸东流。

  在这条细则出现之前,金融业内的刚性兑付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很显然,“禁止刚性兑付”进一步让互金骗局无处遁形(题外话,中国大妈们被拯救了)。

  所谓“刚性兑付”,根据百度百科释解,指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垫付处理。

  先试着想象,如果一直遵循“刚性兑付”,一旦金融机构资金链出现问题,机构崩盘,社会乱象随即滋生。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明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

  《指导意见》还规定,根据行为过程和最终结果对刚性兑付进行认定,包括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产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等。对刚性兑付的机构分别提出惩戒措施: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智能投顾被单独拎出

  《指导意见》第22条,“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金融机构运用智能投顾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并根据智能投顾的业务特点,建立合理的投资策略和算法模型,充分提示智能投顾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为投资者单设智能投顾账户,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投顾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

  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应当要求开发机构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智能投顾算法,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智能投顾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智能投顾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人工智能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顾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并切实履行对智能投顾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职责,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开发机构应当诚实尽责、合理研发智能投顾算法,保证客户和投资者的数据安全,不得使用恶意代码损害投资者利益,如存在过错,金融机构有权向开发机构进行损失追偿或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期多家互金企业赴美IPO,大多主营业务还是在小微贷款上。那么在鼓吹“金融科技”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什么是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呢?投资界认为,《指导意见》或许为从业者指出了一条明路——智能投顾。

  侧观市场上的智能投顾现状,此前曾在2016年掀起了一阵风潮,但由于获客成本、市场培育成本过高,再加上所谓的人工智能算法并不成熟等原因,不少创业公司最后还是偃旗息鼓。

  但随着人工智能的愈加成熟,物联网时代来临,成熟的智能投顾想必是未来大势。而在今年,投资界也曾报道过,于2017年5月,B2B智能投顾平台“飞蝉智投”完成千万级天使轮融资,由益盟股份领投,界石投资伯藜创投跟投。从侧面也可以看出,目前来看,智能投顾面向C端并普及C端还不太现实,从B端入手或许是看重了B端企业的支付能力。

  结语

  除上文提到的几点之外,《指导意见》中还对“投资者”、“资金池业务”、“杠杆限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其中,《指导意见》指出,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投资者:(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指导意见》有序实施,设置过渡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的净认购规模,即发行新产品应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为确保存量资管产品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且在存量产品规模内的除外。

  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自媒体《文涛宏观债券研究》作者黄文涛 陈得文分析,对股市而言,资金池和杠杆限制等监管政策可能会对二级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尤其是私募基金监管趋严会加大市场调整压力。但监管政策并未对PE/VC等作出严格限制,考虑到我国建立创新性社会以及“双创”的现实融资需要,PE/VC可能会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这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股权融资功能,增加直接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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